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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洪玮与何惠、何如高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玮,何惠,何如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玮,又名张春平,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执行人何惠,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如高,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洪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惠、何如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惠、何如高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洪玮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何惠于2017年7月19日偿还张洪玮2万元;二、由何惠从2017年8月起,每个月偿还张洪玮3500元,共偿还10个月,共计35000元;三、偿还完以上55000元后,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四、案件受理费530元由何惠承担,执行费660元由张洪玮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峰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9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代理审判员:陈会军、孟坤记录人:杨峰评议如下:张伟:本院在执行张洪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惠、何如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惠、何如高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洪玮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何惠于2017年7月19日偿还张洪玮2万元;二、由何惠从2017年8月起,每个月偿还张洪玮3500元,共偿还10个月,共计35000元;三、偿还完以上55000元后,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四、案件受理费530元由何惠承担,执行费660元由张洪玮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孟坤:同意终结本次。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