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振平、宗绪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振平,宗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同心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杨全,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浩,男,朝鲜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崔振平,男,汉族,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宗绪慧,女,汉族,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振平、宗绪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2008)和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振平、宗绪慧所有的位于和龙市新元河西路8-3号,丘地号为3-3-2、13-I1、13-Ⅱ1号,设计用途为营业,建筑面积为195.1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后,上述房屋仍无人竞买,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最后的变卖价格204808.32元抵偿被执行人崔振平、宗绪慧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部分利息。截止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崔振平、宗绪慧尚欠申请执行人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34221.56元。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已预先垫付了评估费4850元、诉讼费2011元、执行费2572元、公告费1300元、共计10733元,此款预先在204808.32元中扣除,故被执行人崔振平、宗绪慧所有的房屋实际作价为194075.32元。故被执行人崔振平、宗绪慧本次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44075.32元利息。尚欠借款利息190146.24元未能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光日审 判 员 郑继刚代理审判员 林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元香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