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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1227执恢3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正笔与被执行人李琦、李大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5)巴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琦、李大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正笔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桂1227执57号。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琦、李大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琦、李大寿履行各项经济损失29527.6元,申请执行费2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权属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工商企业注册进行查询,并就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桂1227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桂1227执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直至今本院恢复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李琦、李大寿自觉履行赔偿款23000元,余款6527.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处理,执行费243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人沈正笔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至此,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