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杰、XX荣等与路敦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XX荣,穆秀云,王某,路敦科,任兆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济宁中心支公司,张善元,梁山县宏宇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82-1号原告:刘杰,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原告:XX荣,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穆秀云,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原告:王某。法定代表人:刘杰(系原告王某之母),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路敦科,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省汶上县。被告:任兆营,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48号济宁高新区火炬工业园。负责人:朱宁峰,经理。被告:张善元,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梁山县宏宇天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105国道旁金宇汽配城北沿街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XX荣、穆秀云、王某与被告路敦科、任兆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张善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XX荣、穆秀云、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路敦科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5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杰、XX荣、穆秀云、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路敦科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5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