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毕佳栋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佳栋,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毕佳栋,男,2007年1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梅,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毕佳栋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红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