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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文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65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滨,男,1997年3月28日出生,家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人文滨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滨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489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梁猛、检察官助理叶青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文滨在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燕氏小厨”院内,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院内尚未拔走钥匙的一辆黑色“雷爵”牌电动车盗走。后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文滨抓获,并查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8元。破案后,涉案“雷爵”牌黑色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对上述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文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文滨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文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盗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亦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官检量建(2017)48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文滨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情节及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文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洪源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谢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