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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庄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8190号原告:江苏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40945G),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胡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钟耀,男,1986年12月8日生。被告:庄勇,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原告江苏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江苏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江苏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