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何登智诉陈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登智,陈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何登智,男。被执行人:陈宝强,男。本院在执行何登智与陈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宝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1.5万元及利息234580元(以本金37万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6年8月6日止,年利率24%);本案受理费9726元,执行费6270元;以上合计6655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并调查了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宝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陈宝强名下坐落于汉台区劳动西路汉运司家属院15号楼2层205室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16X**号,共有人陈宝强,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16X**号)。2017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坐落于汉台区劳动西路汉运司家属院15号楼2层205室房屋(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16X**号,共有人张玲英,房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16X**号)作价11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何登智;该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何登智所有;由何登智支付产权共有人张玲英55000元(扣除张玲英借款3万元);房屋过户手续费由何登智承担;房屋抵偿债权85000元,剩余执行款项580576元由被执行人陈宝强继续履行。被执行人陈宝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