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英皇、颜梅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王英皇,颜梅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469号原告: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龙湖山庄9-1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405231532X6。法定代表人:陈华彬,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英皇,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颜梅芳,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英皇、颜梅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变更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220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与王英皇、颜梅芳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安溪力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秋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