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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执行人:张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小虎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