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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彦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彦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9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006年9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甘泉县。法定代理人马爱明,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甘泉县。被告王彦东,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彦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王彦东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王彦东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