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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莫丽群、贵港市丰源羽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丽群,贵港市丰源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丽群,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丰源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59512676。法定代表人:张雪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港市丰源羽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港市丰源羽绒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丰源羽绒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桥圩支行有存款,依法应当予以扣划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港市丰源羽绒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桥圩支行账号20×××35的存款人民币4598元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宝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