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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光、高秀芝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光,高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035号申请执行人XX光,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高秀芝,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家具协会秘书长,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XX光与被执行人高秀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秀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光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781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发还了申请执行人光执行款5213210元。查封了高秀芝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46号的房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查询了高秀芝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