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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思平与陈俊明、金应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平,陈俊明,金应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381号原告:刘思平,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地址: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系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育之,系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俊明,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端洪,系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应桥,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原告刘思平诉被告陈俊明、金应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平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