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尉永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尉永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621号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潍徐路西侧(凯达物流院内)。法定代表人:杜召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永芳,女。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永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