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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尉永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尉永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621号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潍徐路西侧(凯达物流院内)。法定代表人:杜召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永芳,女。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尉永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原告日照爱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