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旦、毛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旦,毛翰文,胡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王旦,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毛翰文,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惠芬,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王旦申请毛翰文、胡惠芬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毛翰文、胡惠芬应支付申请人王旦案款329670.0元,承担执行费4845.05元,现因被执行人毛翰文;胡惠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祖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