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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风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风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47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主要负责人: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风根,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风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风根名下的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风根的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