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余林涛与孙坚、陈建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林涛,孙坚,陈建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380号申请人:余林涛,居民身份证号:,男,1967年10月12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被申请人:孙坚,居民身份证号:,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陈建伟,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余林涛与被申请人孙坚、陈建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林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苏木易阻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事项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事项。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人至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江苏木易阻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事项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事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怡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