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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337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湖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于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春梅,行政部经理。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梁鸿,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物业备案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前人民陪审员  张其华人民陪审员  范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