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博和平大药店、姚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淄博和平大药店,姚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0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和平大药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波,经理。被告:姚波,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淄博和平大药店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和平大药店、姚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欣审 判 员 荣明潇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史华振书 记 员 李慧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