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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雪琴与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琴,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977号原告:唐雪琴,女,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滨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沙美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星辰,员工。原告唐雪琴与被告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雪琴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雪琴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雪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雪琴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