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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尹小君、王云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小君,王云轩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3861号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小君,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x。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xxx。被告:王云轩,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x。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xxx。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物业公司)与被告尹小君、王云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德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小君、王云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小君、王云轩立即向威德物业公司交纳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442.15元、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92元及违约金3414.07元(自愿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欠付总金额的一半主张);2.由尹小君、王云轩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按照威德物业公司与尹小君、王云轩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尹小君、王云轩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尹小君、王云轩一直怠于履行义务,经威德物业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尹小君、王云轩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尹小君、王云轩系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166号“融创·蓝谷地·天域”小区xxx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1.03平方米。2011年12月30日,威德物业公司(甲方)与尹小君、王云轩(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甲方对蓝谷地小区的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等;乙方每月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费,于交房当日付清第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此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续交本季度应付的物业管理费;若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从乙方所购物业交付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内,如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物业管理服务期限终止,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还约定:甲方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可代收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逾期交纳应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三交纳滞纳金。若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百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另查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威德物业公司继续为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至2016年11月30日24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威德物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信息摘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欠费统计表等及当事人在案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尹小君、王云轩自愿与威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已建立物业服务关系。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日为2014年12月29日,但合同到期后,威德物业公司仍对该小区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6年11月30日。故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应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威德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起诉进行追缴,尹小君、王云轩应当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尹小君、王云轩亦未对此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威德物业公司主张的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之间欠缴物业服务费6442.15元(81.03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53个月)及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之间欠缴代收生活垃圾费392元(8元/月*49个月)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对于欠付的生活垃圾费,威德物业公司属于代收单位,而非行政机关,无权收取滞纳金。威德物业公司主张以尹小君、王云轩欠付物业费总额的50%计收违约金,结合尹小君、王云轩的违约程度及威德物业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由尹小君、王云轩向威德物业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3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小君、王云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442.15元及代收生活垃圾费392元;二、被告尹小君、王云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5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元,由被告尹小君、王云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