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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灿明、邓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灿明,邓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杨灿明,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亭县。被申请执行人:邓文文,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灿明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2144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文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文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永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