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万开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万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民生路。法定代表人:万正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开兵,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开兵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万开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鄂1022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开兵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开兵的银行存款421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