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炳洪、吴伟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炳洪,吴伟顺,蔡建槟,吴学顺,蔡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炳洪,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吴伟顺,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蔡建槟,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吴学顺,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蔡双福,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炳洪与被执行人吴伟顺、蔡建槟、吴学顺、蔡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双福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730元,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双福名下车牌号为闽D×××××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