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文卓,李某2,北京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文卓,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江文卓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2,男,2003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1(李某2之父),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27层3103号。法定代表人:王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文卓、李某2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文卓、李某2与被申请人北京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现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文卓、李某2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文卓、李某2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