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帅高良、吴毅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高良,吴毅丰,吴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帅高良,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毅丰,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吴伶俐,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帅高良申请吴毅丰、吴伶俐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吴毅丰、吴伶俐应支付申请人帅高良案款304920.0元,承担执行费4473.8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毅丰;吴伶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祖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