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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2360号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浏大公路188号原杨家收费站。法定代表人:黄建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兵,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柳滨街91号。法定代表人:高莉妹,总经理。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民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46250.79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自2013年起发生烟花爆竹的买卖关系。2015年7月27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计划订购烟花爆竹总金额为200000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总货款60%,2015年农历12月28日前付清总货款的80%,余款在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烟花爆竹,被告收货后给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就货款给付情况进行了核对。核对确认截止对账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06250.79元,核对后,双方在对账单签名。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尚欠货款516250.79元未偿还。原告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与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由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民兵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由此向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2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欠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有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实,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及时偿付货款,其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自约定付款的第二天起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及自2016年4月1日起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不支付货款,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用21000元,且该收费符合相关收费标准,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约定,该费用被告应予以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放弃庭审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16250.79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二、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63元,减半收取5131.5元,申请费4520元,合计9651.5元,由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恢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语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