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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新峰与李水刚、祁亚君、杨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峰,李水刚,祁亚君,杨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03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峰,男,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李水刚,男,汉族,住青海省。 被执行人:祁亚君,女,汉族,住青海省。 被执行人:杨俊平,男,汉族,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王新峰与被执行人李水刚、祁亚���、杨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青010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水刚、祁亚君、杨俊平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水刚、祁亚君、杨俊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4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2400元,合计20352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人王新峰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0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冶金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