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田丽娜与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娜,陈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2379号原告田丽娜,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临颍县。被告陈红军,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临颍县。原告田丽娜诉被告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8日,被告陈红军以经营小麦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7月8日又借原告13.5万元,被告打有借据二份,并口头承诺每天给原告利息1000元,当时被告口头承诺借款使用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无数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要求判令被告还款付息。被告陈红军缺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告陈红军以经营小麦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7月8日又借原告13.5万元,被告打有借据二份,共计35万元,实际上是原告第二次借给被告13.5万元,原告差1.5万元没凑够15万元,原告两次共计借给被告33.5万元。原告称当时被告口头承诺用款一个月,每天利息1000元。但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33.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9厘偿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两次借给被告现金33.5万元,被告未及时偿还,是缺乏诚信的表现,应对此纠纷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要求被告按月息9厘偿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红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军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田丽娜借款现金人民币33.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9厘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完毕之日止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陈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贺颍杰审 判 员 付坤安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路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