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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向力、罗华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力,罗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向力,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罗华锋,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59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罗华锋银行存款7220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