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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金寿、董秀秀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寿,董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644号原告:王金寿,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董秀秀,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王金寿与被告董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金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金寿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金寿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