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金寿、董秀秀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寿,董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644号原告:王金寿,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董秀秀,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王金寿与被告董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金寿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金寿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金寿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