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仁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仁明,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王仁明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