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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仁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仁明,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王仁明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