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林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辉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4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辉,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林辉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7)��1021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辉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狄志国审判员 查秋月审判员 汪文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