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建二与张建一、赵存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二,张建一,赵存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611号原告:张建二,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告:张建一,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赵存雷,男,汉族,50岁,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二与被告张建一、赵存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二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建二负担。审 判 员 王俊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