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793号原告: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伟,男,生于1987年10月21日,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仕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