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学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33号罪犯张学艳,别名张玉,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园则沟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绥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刑期执行自2013年4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学艳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学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