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子发与朱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子发,朱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724号原告:彭子发,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朱华忠,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彭子发与被告朱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华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子发撤回对被告朱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