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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子发与朱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子发,朱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724号原告:彭子发,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朱华忠,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彭子发与被告朱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华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子发撤回对被告朱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