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阳光建材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阳光建材城,陈善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发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阳光建材城,住所地济源市。经营者:原粉,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善明,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阳光建材城、陈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瑞泽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