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建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建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4518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姚建川,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泰物管公司”)与被告姚建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泰物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被告姚建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多泰物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777元,公损费220元,小计1997元,违约金453.60元,合计2450.6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龙庭盛世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9.74㎡。原告与重庆市东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又于2014年5月1日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另加每户10元∕月公摊电费。被告从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未支付物业服务费1997元,产生违约金453.60元,合计2450.6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被告姚建川辩称,被告姚建川系该小区业主属实。因我家财物被盗未处理,小区监控设施不完善,原告没有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故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也不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龙庭盛世小区物业类型:商住楼座落位置:合川区嘉陵路356号。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包干制。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⑴住宅:0.90元/月•平方米(3层以下不含3层0.60元/月•平方米);多层0.60元/月•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公共能耗费。第七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能耗及公共水电费,乙方实行包干制,甲方用户每月交纳10元,多层用户每月交纳5元……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的前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未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重新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本合同终止。……第二十四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龙庭盛世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业主委员会签订《龙庭盛世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续约协议》,该协议约定:根据龙庭盛世小吴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就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对龙庭盛世下去管理共同协商决定:同意从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龙庭盛世小区物业管理仍由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管理,按原合同即2014年4月29日签订的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合同内定执行。被告姚建川系龙庭盛世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9.74㎡。被告从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至2017年4月15日止,被告欠物业服务费1777元(80.77元∕月×22),公共能耗费220元(10元∕月×22),小计1997元,经原告催收无果,2017年5月4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变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龙庭盛世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续约协议》、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被告房屋权属信息表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催收物业服务费的照片,经庭审质证,被告虽提出异议,但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且被告对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原告对龙庭盛世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该合同对龙庭盛世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对龙庭盛世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基本尽到了合同义务,享有收取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的权利。龙庭盛世小区房屋系高层住宅,其所有权人为被告,被告已实际进行装修,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被告欠物业服务费1777元、公共能耗费220元,合计1997元,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能、物业设施不健全等上述问题,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督促改进,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其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每月前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将该标准变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损费产生的违约金453.6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姚建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1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77元、公共能耗费220元、违约金453.60元,合计245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姚建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