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克执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明磊与宋学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磊,宋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克执字第15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工商局家属楼2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人:宋学民,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地税局。本院在执行王明磊与宋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宋学民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学民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如意家园1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