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莽与淮南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莽,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淮南市盛世祥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37号原告杨莽,男,1987年3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被告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744864047F。法定代表人李宝云,��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南市盛世祥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淮南市谢家区曹庵镇轩岗村。负责人段兵。原告杨莽诉被告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淮南市盛世祥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开庭前,原告杨莽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莽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取25元,由原告杨莽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