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云峰发电厂与王景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峰发电厂,王景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峰发电厂。法定代表人:乔景辉,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盈,女,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潇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系原被申请人周淑琴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生,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云峰发电厂因与被申请人王景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云峰发电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