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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云峰发电厂与王景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峰发电厂,王景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峰发电厂。法定代表人:乔景辉,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盈,女,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潇潇,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系原被申请人周淑琴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生,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云峰发电厂因与被申请人王景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云峰发电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