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544号本院中心法庭。被执行人李政,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6民初4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政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津滨支行账号62×××1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5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