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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明清与资阳市雁江区鑫森藤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清,资阳市雁江区鑫森藤椒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04号原告:冯明清,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忠,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鑫森藤椒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二湾村三组1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乾龙,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明清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鑫森藤椒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明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明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冯明清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干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