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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丽娜、张伟与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娜,张伟,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59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娜,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张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国清,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丽娜、张伟与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林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曾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