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武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武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198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武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武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武顺于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楼一层东南出口,扒窃被害人李某蓝色挎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杨武顺于同日14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楼三层问讯处,扒窃被害人朱某背包内手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公交卡等物品。被告人杨武顺于当日在儿童医院门诊楼三层被民警查获,被盗赃款已收缴、被盗物品已灭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武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武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惩处。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杨武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武顺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楼一层东南出口,扒窃被害人李某蓝色挎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杨武顺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楼三层问讯处,扒窃被害人朱某背包内手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公交卡等物品。被告人杨武顺于当日在儿童医院门诊楼三层被民警查获,被盗赃款已收缴、被盗物品已灭失。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李某带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看病,在急诊一层发现挎包拉链被打开,包内钱包被盗,钱包内现金1300余元,其中5元、10面值是连号,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李某报警。(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8时许,朱某和母亲带着孩子去北京儿童医院去看病,在医院门诊楼三层给孩子输完液后发现黑色背包的拉链被打开了,背包内的手包不见了,后朱某报警。朱某手包内有六七张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公交卡等,没有现金。(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15时许,钟某在北京儿童医院监控室看监控录像时接到一名女子拨打110报警称在儿童医院输液室三层钱包被盗,钟某去找报警女子的途中,在输液室南侧通道见到一名中年男子体貌特征与监控录像显示在北京儿童医院建卡大厅门口盗窃一名女子背包的嫌疑人基本一致,于是钟某进行盘查,并将其控制带至派出所。(4)证人高某的证言对证人钟某的证言予以佐证。(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北京儿童医院监控录像显示的盗窃嫌疑人面部特征与被告人杨武顺的面部特征一致,为同一人像。(6)赃款照片在案予以证实。(7)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武顺实施盗窃的过程。(8)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武顺被民警抓获。(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案扣押赃物及物品情况。(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武顺前科情况。(11)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武顺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武顺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武顺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杨武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武顺在医院盗窃病人家属财物,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武顺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武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缴纳。)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三元二角,其中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余款冲抵被告人杨武顺罚金。三、继续向被告人杨武顺追缴未缴之赃物,发还被害人李某、朱某。四、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加油卡一张、市政交通一卡通二张、手提袋一个,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赵维刚人民陪审员 石桂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