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于清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160号原告:于清霞,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雯,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增1号平安大厦。主要负责人: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冬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霞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于清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