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白玉淼申请执行李加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淼,李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白玉淼,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西六方村。身份证号:232128197606201826。委托代理人滕德军,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通河县司法局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加贵,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身份证号:232128195712024852。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白玉淼申请执行李加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加贵履行了1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白玉淼自愿放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