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桂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桂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桂某与陈某双方所生女儿陈钰坪随桂某共同生活,由陈某支付女儿陈钰坪每月抚养费550元至陈钰坪年满十八周岁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办法: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费用,自2017年起,每年1月5日前付清当年费用)。被执行人陈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桂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外出,现桂某与陈某双方所生女儿陈钰坪已随桂某共同生活,该执行内容执行完毕;经执行查控证实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某对本院查控事实书面认可。并自愿要求撤回申请,待被执行人陈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桂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振 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金 秋 来自: